[新聞] 非專屬使用耗材 不得列研發抵減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8/03 08: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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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定,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的 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三項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財政部指出,有部分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列報消耗性器材費用,經稅捐機關 查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有部分屬於消耗性器材維修費用,依法需剔除補稅。 財政部說,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有完整 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 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主要是指專供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 因此,若非屬專供研究使用的耗材、原料及樣品等三項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 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財政部規定,均不適用投資抵減減稅優惠。包括期末已 請領但尚未耗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也應轉為期末盤存,不能列報為投資抵減 稅額。 【2009/08/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54087.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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