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合併報稅 分支仍應報銷售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8/05 08: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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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廟湯先生詢問:經稽徵機關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是否仍應於法定期 間內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 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由總機構就其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該管稽徵機關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且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仍應依照法定 期間內向各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2009/08/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58372.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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