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務問答/辦銷貨退回 視情況處理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8/18 09: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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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周先生問: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黏 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 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 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 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3)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 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 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倘有稅務問題,請電0800-000321 向該所或基隆市分局、信義稽徵所查詢。 【2009/08/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83600.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9.180
文章代碼(AID): #1AYVvH6m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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