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代徵人補證交稅 加滯納金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8/21 08:16),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北區國稅局呼籲,私人間買賣已依法簽證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代徵人應依規定代徵並繳納 證券交易稅,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個人買賣有價證券,逾期自動補繳證券交易稅款,是否會被加計滯納 金?北區國稅局表示,代徵人(證券買受人)如屬未經查獲而逾期自動補繳稅款者,應視 其是否已代徵稅款,而決定是否加計滯納金或利息。 如買方已代徵證券稅款,逾期自動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要按每逾兩日加徵應納稅額 1%的滯納金。 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 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填寫繳款書並向國庫繳納。若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 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了會被稽徵機關發單補徵外,另外還處以「應代徵未 代徵」之應納稅額十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 【2009/08/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90158.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9.180
文章代碼(AID): #1AZUT87m (tax)
文章代碼(AID): #1AZUT87m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