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樓受災修復 按分攤額減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9/11 15: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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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造成南台灣嚴重水患,財政部指出,如屬集合式大樓受災,其大樓共用如公共 設施、機電設施等受損,大樓住戶需分攤修復金額者,可檢具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收據,按 分攤金額列報個人所得稅減稅。 財政部指出,台灣因為地小人稠,建築日漸偏向集合式大樓,一旦遭逢不可抗力災害,包 括颱風、地震、火災等,集合式住宅損害範圍如屬大樓共用部分時,可由大樓區分所有權 人,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是指公共設施、機電設備等。財政部規定,如遭受災害損失, 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統一支付修理及重置費用者,其災害損失的報備手續,可由大樓管理 委員會出具損失清單、收據及區分所有權人實際分擔損失金額清冊等,統一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請。 集合式大樓的住戶如為個人,應檢具稽徵機關核備函及清冊影本,依實際分攤金額,在每 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減稅。 但若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因其所繳納的管理費或修繕費用,已可憑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 的收據核實認列為費用,不得再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災害損失扣稅。 財政部並明令,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遭受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原則包括: http://udn.com/NEWS/MEDIA/5128997-2180562.jpg
一、屬於共用部分並可恢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用核實認定,但可列報金額不得超過原取 得價格。 二、共用部分需重置者,可根據原公共設施的廠牌、形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 與折舊,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按平均法計算剩餘價 值認定。 三、災害發生後,共用部分的清理費用,例如淹水造成泥沙淤積的清理工作所需花費,可 按實際分攤的支出金額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 【2009/09/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128997.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5.19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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