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富人利多 公設地仍可抵遺贈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9/18 15: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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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昨(17)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後按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用經過債權人參與,也不會被視為贈與課稅。 http://udn.com/NEWS/MEDIA/5141356-2184994.jpg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財政部打算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這次並未出現在修正條 文中,公設地仍可全額抵繳遺贈稅,對富人節稅規劃來說是大利多。 財政部指出,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2條及第9條之1,明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而免除的債務,或是依 該條例導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都不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債權 人不會因為免除他人債務,而被核課贈與稅。 由於今年1月起遺贈稅率降至10%,財政部也打算修法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及贈與 稅的範圍,納稅人不得再以公設地全額抵繳稅款,需以公設地價值占總財產的比率,作為 抵繳稅款的上限。 由於公設地的市價只有公告現值的兩成左右,但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計算抵稅價值,一直是 富人的節稅利器,雖然財部擬修法限制公設地的抵繳上限,但因行政院的反對,最後定案 的版本並未納入此規定。 此外,按稅法規定,繼承人若將遺產捐贈給政府或財團法人,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 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將繼承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期限,由原本的兩年縮 短為一年。未來繼承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證明後,一年內就要辦理 捐贈的不動產移轉,否則還是會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 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也修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若 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須在一年內按請求結果,完成遺產交 付,否則除會補課遺產稅外,還會有補課利息的新規定。 【2009/09/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141356.shtml -- 不合時宜唯有朝雲能識我 復彈古調每逢佳節倍思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5.19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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