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代位繼承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10月10日有新作)時間16年前 (2009/10/20 22:12), 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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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去世,其配偶乙已於民國75年去世, 甲有兩名子女為丙及丁,丙則於民國90年去世了,丁還健在,丙 有三名子女A、B、C。 我聽國稅局人員及一些代書的說法共有兩種: 第一種、申報甲的遺產稅即可,遺產稅的申報人為丁、A、B 、C。 第二種、(一)先申報甲的遺產稅,申報人為丙(死亡繼承) 、丁。 (二)丙的部分,再申報一次遺產稅(應繼分為甲的 遺產的二分之一),申報人為A、B、C。 請問各位在遺產稅申報的實務究竟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232.19

10/20 22:15, , 1F
第一種; 第二種丙都死了 要把他從下面挖上來簽名蓋章嗎?
10/20 22:15, 1F

10/20 22:17, , 2F
沒有死亡繼承這回事, "同時存在原則"
10/20 22:17, 2F

10/20 22:34, , 3F
如果是丙比甲晚去世的話,甲對A、B、C而言,是再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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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真的要採用第二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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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2:35, , 5F
當然,代位繼承理論上應該是第一種,不過我遇到的國稅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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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2:35, , 6F
員那個也怪怪,好像是新來的,他告訴我第二種。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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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2:40, , 7F
一,代位繼承係基於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財產。另外可參台財稅
10/20 22:40, 7F

10/20 22:42, , 8F
二(一)如果漏報的話, 要把處分書和繳款書燒給丙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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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2:42, , 9F
36963 可依人數報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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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50, , 10F
再轉繼承是用第二種方式來申報,我辦過並沒有問題的。
10/20 23:50, 10F

05/26 00:46, , 11F
結果是第一種。
05/26 00:46, 11F

06/20 14:15, , 12F
辦了幾次這類代位繼承案件,都是第一種方式來申報。
06/20 14:15, 12F
文章代碼(AID): #1AtSKnj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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