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領取地上物救濟金為何會開立扣繳憑單
事情是這樣的...
父親多年來一直有向縣政府承租高屏溪流域河川地栽種農作物,
98年度時,因應縣政府為建置自行車道路網,因而部分地上物必須因而拆遷,
縣政府因此給予了一筆地上物救濟金,補償地上物之拆遷...
本以為此筆濟濟金係屬於補償性質,不課綜合所得稅(以下為網路查到資訊)
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32條及第34四條規定領取的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
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等法定補償,屬損害補償性質,不課徵綜合所
稅。(財政部91.1.31台財稅字第0910450396號函)
然,父親仍然收到縣政府開立之所得稅扣繳憑單!
想請問版上大大,
此筆救濟金依據所查到之函令,是否屬於我原先之認知,不課所得稅?
若是,為何縣政府要開立此筆扣繳憑單(所得類型為92其他所得)?
若不是,是否在申報所得稅時,僅能依據縣政府補助之金額全額任列為所得?
或是,可以列在「92其他所得中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金」類,
並可扣減成本呢?
因此筆救濟金金額不小,若全額申報所得,所需繳納之所得稅不少...
且家人的認知,這筆錢就是補助地上農作物之瓜棚,這真的是有成本的啊!
補助的錢還要課所得稅實在不太合理......
版上的神人可以幫忙解惑一下嗎?
非常感謝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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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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