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領取地上物救濟金為何會開立扣繳憑單

看板tax (稅板)作者 (mei)時間16年前 (2010/05/23 23:56), 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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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父親多年來一直有向縣政府承租高屏溪流域河川地栽種農作物, 98年度時,因應縣政府為建置自行車道路網,因而部分地上物必須因而拆遷, 縣政府因此給予了一筆地上物救濟金,補償地上物之拆遷... 本以為此筆濟濟金係屬於補償性質,不課綜合所得稅(以下為網路查到資訊) 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32條及第34四條規定領取的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 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等法定補償,屬損害補償性質,不課徵綜合所 稅。(財政部91.1.31台財稅字第0910450396號函) 然,父親仍然收到縣政府開立之所得稅扣繳憑單! 想請問版上大大, 此筆救濟金依據所查到之函令,是否屬於我原先之認知,不課所得稅? 若是,為何縣政府要開立此筆扣繳憑單(所得類型為92其他所得)? 若不是,是否在申報所得稅時,僅能依據縣政府補助之金額全額任列為所得? 或是,可以列在「92其他所得中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金」類, 並可扣減成本呢? 因此筆救濟金金額不小,若全額申報所得,所需繳納之所得稅不少... 且家人的認知,這筆錢就是補助地上農作物之瓜棚,這真的是有成本的啊! 補助的錢還要課所得稅實在不太合理...... 版上的神人可以幫忙解惑一下嗎? 非常感謝啊...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15.51

05/24 00:25, , 1F
土地徵收時會發兩種錢 1.法定的徵收補償 2.拆遷獎勵救濟金
05/24 00:25, 1F

05/24 00:57, , 2F
疑 不對 這不屬於土地徵收,而是公有地終止租約發給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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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00:57, , 3F
扣繳憑單的金額,是救濟金的半數,是嗎?
05/24 00:57, 3F

05/24 01:03, , 4F
我想 可能是依平均地權條例77III 所得稅法1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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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09:08, , 5F
扣繳憑單數是補償金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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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09:11, , 6F
法令規範部份,謝謝告知,家裡會再考量斟酌報稅
05/24 09:11, 6F

05/24 09:13, , 7F
有扣繳憑單的意思,應該是一定要申報吧...
05/24 09:13, 7F

05/24 09:32, , 8F
恩,昨晚有點搞錯,扣繳憑單應是全額,申報得僅以半數
05/24 09:32, 8F

05/24 21:15, , 10F
非常的謝謝你的回應,真的是幫了一個大忙..感恩!
05/24 21:15, 10F
文章代碼(AID): #1B-L15t8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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