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列單申報與開發票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只是個屁!)時間16年前 (2010/03/02 22: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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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有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 2.而給付給任何營利事業提供貨物或勞務的代價部分應非屬扣繳範圍, 而是要取具發票, 3.所的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 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免予扣繳。 目前的疑問是給付營利事業非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依本法89條及細則83條規定, 是否是要列單申報且取具發票?? 若是,那麼實務上沒有這樣做的依據在哪裡呢? 拜託板上的前輩幫忙解惑一下,真是頭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101.88
文章代碼(AID): #1BZID4k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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