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台灣人是外國人
※ 引述《give5 (give5)》之銘言:
: 請問
: 公司裡有員工(台灣出生領有台灣身分證,非外籍勞工)
: 在對岸上班
: 薪資都是由台灣這邊支付
: 中間有一段時間是超過1年以上沒有回台灣
: 被當成"外國人"(就是非台灣人薪資得扣20%)
: 請問有這一條規定嗎?
: 前幾天會計師才告知要給付20%的錢
: (該由公司還是員工支付)
既然是扣繳,就是公司從員工薪資中預為扣除
若應繳稅額低於已扣繳之稅額
則依規定辦理退稅
***更正,超過一年沒入境
是被認定為非居住者(不是外國人)的原因,而且不能辦理結算申報
(感謝meomot推文提醒)
扣繳率部分98.10有改
以前是20%沒錯
今年是18%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三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
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
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
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
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
^^^^^^^^^^^^^^^^^^^^^^^^^^
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
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
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
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
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
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
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
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
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
十、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
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
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
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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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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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大陸工作因此被課境內所得
而是
1.一年以上未入境=>非居住者
2.薪資在台灣支付=>境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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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看來,能勝訴而退稅的,要有以下要件
1.境內有住所(戶籍)
按:二年沒入境,戶籍會被強制遷出
2.出入境紀錄能證實,客觀上有經常居住之事實
如果是,即使只在國內幾天,還是屬於居住者,而應結算申報(釋198)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31 18:09)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3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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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勞動的薪資報酬非當然就是境內所得
例如被大陸公司雇用或被外商雇用於大陸工作,而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支薪
這種的就無法被認定是我國境內所得
我知道你的意思是,為什麼境內所得被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
這一點不矛盾
人在境外還是可能有境內所得
人在境內還是可能有境外所得
納稅主體境內與否的判斷和所得發生地的判斷分開判斷不是什麼奇怪事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31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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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所得不是境內所得
如果是,台商老闆都要哭了
本例境內所得判斷依據不是因為是大陸所得
勞動地點只是勞動契約的履行條件
跟勞動所得的判斷本就可能不一致
本例:
在台灣的勞動契約
在台灣支薪
受指派於大陸工作
這怎麼會是大陸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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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還是無法幫非居住者不適用結算申報解套...
還是老問題,主體和客體...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31 19:38)
該條非常有意思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我國根本不可能要求扣繳
只有結算申報或發單能處理
因此對於非居住者之我國國民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因為不適用結算申報
其實也就查不到課不到(除非兩案稅捐單位連線) XDD
所以該條實際上只能課到台灣地區人民之居住者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31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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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部分也不是當然就免稅
實務上,認定勞務所得發生地,其實是看薪資費用認列在哪裡
以台灣企業派香港辦事處,由台灣這邊認列薪資費用予以支付者
雖然是在香港工作,但是國稅局就可能把他認定成境內提供勞務
(90.09.07經濟日報)
長期駐外,薪資免課稅,若屬出差性質,所得則須申報
最近在辦理各種扣繳稅款輔導時,發現有部分企業,對於依契約派赴國外執行各項採購任
務的員工,向企業取得的報酬,是否屬於員工我國境內所得,並不清楚,國稅局表示,員
工向國內企業領取的報酬,屬於員工在我國境內所得須課稅。
國稅局指出,這種按契約計畫派員工到國外執行履約任務,屬於員工國外出差性質,則員
工向國內企業領取的報酬,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員工的境內所得,企業在給付報酬
時,必須辦理所得稅扣繳,並於次年發放扣繳憑單給員工,供其辦理個人綜所稅申報。
至於企業派員工到國外的分支機構工作,員工並長期居住國外,此時因員工長期工作的地
點在國外,企業發放給國外分支機構員工的報酬,即屬於員工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
酬,為員工的境外所得,依法不必課稅,企業給付報酬時,也不必辦理稅款扣繳。
說實話,大陸地區和港澳地區是不是境內,其實實務上心知肚明
應該都是境外
我知道你在氣什麼 XD
所有的境外所得中,怎麼就大陸來源所得要課稅,非居住者還課更重 XDD
我不知道案例中的公司有沒有在大陸設分公司
把他的薪資列在大陸分公司的費用
台灣這邊總公司只是「代墊」
那麼,依國稅局下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營利事業
給付或撥付之報酬,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近來常接獲詢問有關公司員工派駐大陸地區服務者,其給付薪資所得時,應否依規定
扣繳所得稅款?該局說明如下:
有關公司員工長期前往大陸地區工作,可區分為派至公司設於大陸地區之辦事處服務,或
借調派赴位於大陸地區之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兩類。屬於派至公司設於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
員工之所得,臺灣地區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如屬借調派赴位於大
陸地區之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員工之各種報酬,則需視國內公司與員工所訂工作契約而定,
如被派遣員工於派任期間仍為國內公司之員工,且得領取固定報酬及其他津貼補助,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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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員工全部福利,含勞、健保、退職年資給與等,則國內公司與員工實質上仍具有僱傭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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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所支付該等被派遣員工或交付予其在臺眷屬之基本薪資、績效獎金、佣金與醫療津貼
等各種報酬,已非屬墊付性質,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局籲請各扣繳單位注意,若有給付上述派赴大陸地區服務之人員各種報酬,請依規定辦
理所得稅扣繳;如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扣繳者,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補報、補繳,得免受
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發布單位:大安分局
根本的原因還是僱傭關係存在於國內啊(對國內公司提供勞務)...
否則依上文,應該不會有扣繳的問題...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3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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