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薪資所得問題,是否有逃漏稅的嫌疑?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6年前 (2010/04/24 01:53), 編輯推噓6(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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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kuno (咖啡紅茶裡沒咖啡)》之銘言: : 去年1月1日到去年7月31日,我在某間私立小學工作 : 每月的薪資是由銀行轉帳匯入 : 這7個月的薪資加總是19萬9136元(以存摺上的數字加的) : 但現在這間私立小學校給我的扣繳憑單, : 上面顯示這7個月我的薪資所得是24萬4685元 : 請問: : 1.在這間學校我實際拿到的薪資是19萬9136元, : 還需要再加上什麼項目所得嗎?不然兩者的數據為何差這麼多? : 2.難道是學校浮報我的薪資所得,來逃漏稅嗎? : 3.如果是學校逃漏稅的話,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 : 在此先感謝各位回應! 基本而言,在公私立國中、小學校任職的薪資所得原本上應該屬於免稅所得, 除非少數例外情形。 依照《所得稅法》第 4 條: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 教職員薪資。 三、(下略) ----------------------------------- 其次,再參考幾則解釋函令: 1.釋示函令標題:中小學依法成立研習班等給付外聘教師之鐘點費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國民中小學承辦「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或「特殊教育班」(美術班)發給 外聘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說明: 二、主旨所述免納所得稅之授課鐘點費,以承辦國民中小學依據國民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暨教育部訂定之「獎勵及補助成人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與「國 民中小學設置美術班實施要點」(編者註: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 能班設立標準)辦理者為限。 (財政部81/11/10台財稅第810403489號函) 2.釋示函令標題: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班教師支領之授課鐘點費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各國民中學與職業學校、專科學校或職訓機構等單位合作辦理國民中學技 藝教育班,教師支領之授課鐘點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免納 所得稅。 說明: 二、主旨所述免納所得稅之授課鐘點費,以各國民中學與職業學校、專科學校 或職訓機構等單位依據國民教育法及教育部訂定之「○○學年度辦理國中 技藝教育班實施計畫」合作辦理者為限。 (財政部85/01/04台財稅第841665228號函 3.釋示函令標題:國中小學教員擔任教育局督學所領薪資應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稅規定之適用,不以受聘教員之任用資格為認定標準,應 以實際受聘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教員為課、免稅之依據。故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教員擔任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雖占有學校教師缺額,惟既未實際擔任國 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教職,其所領之薪資,應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 定之適用。 (財政部85/02/07台財稅第851893891號函) 4.釋示函令標題:國中小學特教班由學生家長給付外聘教師之鐘點費不得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民中小學依特殊教育法承辦「特殊教育班」,由學生家長繳費給付外聘教師之 授課鐘點費,非屬政府核定待遇標準而發給之薪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 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1907902號函) 5.釋示函令標題:國中小學教職員課後輔導等取自學生之所得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從事課後輔導、補救教學活動及暑期學藝活 動等教學課程,所領取之所得,除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部分可免納所得稅 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87/02/26台財稅第861902153號函) 6.釋示函令標題:體委會給付其依規定聘用分派於國中小學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之薪 資不得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聘用,分派於國民中小 學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所受領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給付之薪資,尚無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96/07/17台財稅字第09600242080號函) ------------------ 由上述歸納可得初步結論: 一、現職公私立國中小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原則上均予免稅,例外情形應予課稅; 二、所謂例外者,包括: 1.借調支援其他單位,而不從事國中小教育本職工作。 2.雖從事國中小教育工作,但係課後非本職工作,且該部分之所得來源非來自 學校經費預算所支付。 3.由學生家長給付外聘教師之鐘點費、課後輔導等取自學生之所得、均無免稅 之適用。 4.由學校以外之其他機關單位給付薪資,而分派於國中小學任職者之薪資不得 免稅。 三、反之,只要是由公私立國中小學校所聘任,在該校擔任教育等工作之兼任教職 員,雖係兼任,該部分由校方所支付之鐘點費仍然符合免稅。 -------------------------- 結論: 1.原po指稱在某間私立小學校任職卻接獲學校開立的扣繳憑單,可能係未能符合免 稅規定所致。 2.至於原po指稱某私立小學校開立的扣繳憑單所載所得總額大於銀行帳戶數,除了 扣繳保險費、所得稅、退撫基金....等之外,倘若尚有差異,建議逕洽校方總務 出納查對。 3.至於原po指稱「難道是學校浮報我的薪資所得,來逃漏稅嗎?」一節,純屬憶測 ,蓋學校只要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即可 獲得免稅待遇,尚無需假藉浮報薪資費用企圖逃漏稅,原po顯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9.118

04/24 18:09, , 1F
我不是老師,沒有免稅資格,更沒有退輔基金和預扣所得稅
04/24 18:09, 1F

04/24 18:11, , 2F
在這間學校,我是勞保身份,不是公保
04/24 18:11, 2F

04/24 18:13, , 3F
所以你上述的結論都不成立,我會去跟校方核對
04/24 18:13, 3F

04/24 18:15, , 4F
謝謝你的回應,但你在結論第3點的最後一句話,
04/24 18:15, 4F

04/24 18:16, , 5F
讓人覺得很不舒服!
04/24 18:16, 5F

04/24 18:22, , 6F
我已在原文補充說明,希望不要再被誤解。
04/24 18:22, 6F

04/24 20:02, , 7F
我很想回你,但你口氣不是很好,不一定要老師才能免稅
04/24 20:02, 7F

04/24 20:15, , 8F
又想到是否因是人力外包的約聘人員?
04/24 20:15, 8F

04/24 20:18, , 9F
我想moft回最後一句或許覺得不必過度猜測,先求證再來研究吧
04/24 20:18, 9F

04/24 20:43, , 10F
我不是人力外包的約聘人員
04/24 20:43, 10F

04/24 20:44, , 11F
回asdfghjklasd
04/24 20:44, 11F

04/24 20:47, , 12F
我非常確定我沒有任何可以免稅的資格
04/24 20:47, 12F

04/24 20:48, , 13F
我不懂為何一直要認為我有免稅的資格?
04/24 20:48, 13F

04/24 20:50, , 14F
難道回文中「原po顯然..........」這句話的口氣就是好的嗎?
04/24 20:50, 14F

04/24 21:00, , 15F
若您符合免稅資格卻被開扣繳憑單,比較吃虧...
04/24 21:00, 15F

04/24 21:01, , 16F
大家是一番好意啦..
04/24 21:01, 16F

04/24 21:51, , 17F
如果虛報的薪資剛好讓學校跨越免稅標準呢?
04/24 21:51, 17F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但願施主放下一切 ~~~ 放下之後 才能找到般若智慧 ~~~ ※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19.118 (04/25 00:31)

04/26 09:55, , 18F
因為我曾經也在私小上班,我也免稅,有勞保,不是老師
04/26 09:55, 18F

04/26 09:56, , 19F
根本就沒有扣繳憑單
04/26 09:56, 19F
文章代碼(AID): #1BqTwbFo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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