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所得稅 怠報金和漏稅處罰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Jen)時間15年前 (2010/11/24 17:01),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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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問108條第三項裡面的"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是指 第三項裡那三種人 就算滯報或怠報 都不用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那麼 就只用110條第二項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2. 108條第二項 未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和 110條第二項 未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發現有依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 這樣 108條的核定應納稅額和110條補徵應納稅額 不就相同嗎? 感覺兩種的處罰意義是相同的阿~ 那麼是要 按核定應納稅額徵20%怠報金 還是要 按補徵應納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呢? 有點混亂了~ 所得稅法第108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 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 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 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 於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 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 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 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 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 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 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 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 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08.139 ※ 編輯: JeNeToiLe 來自: 124.11.208.139 (11/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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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個方向所得稅108條是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110條是依
11/26 09:50, 1F

11/26 09:52, , 2F
規定申報但是申報不實的處罰,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所得直接
11/26 09:52, 2F

11/26 09:52, , 3F
併入到綜所稅.
11/26 09:52, 3F

11/27 00:52, , 4F
所108係行為罰.所110係漏稅罰(*含申報及未申報).
11/27 00:52, 4F
文章代碼(AID): #1CxDHZV4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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