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請問跟楊署長有關的贈與稅
就是現在楊署長的公事包不是以五百萬的高價拍賣出去了嗎?
小弟才疏學淺,想請問版上各位
有沒有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的視同贈與的第二點符合
符合的話不就要課贈與稅了嗎??
順便補上相關法條
第五條(視同贈與)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
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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