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外國總公司與分公司稅務問題
大家好
請容許小弟我問個實際上碰到的問題
今天外國總公司原本跟台北的客戶直接簽合約
對台北之客戶收取收入
而台灣分公司出人力服務向總公司收取勞務收入
如此一來稅法好像有規定外國總公司需要繳
合約收入的15% * 營所稅率17% = 大約不到3%
而營業稅則在還未有台灣分公司時 由台北客戶代扣繳
另外由於位於高雄的分公司收入係此筆由總公司與台北客戶
簽約所賺來的收入中向總公司收取勞務收入
如此一來亦同時向高雄的國稅局繳交銷項營業稅
這樣感覺有重覆繳的感覺(高雄有繳台北也繳)
所以公司決定未來由高雄分公司直接向台北這個主要的客戶簽約
最後在利益匯回外國總公司
如此一來
會有怎麼樣的稅務問題呢
因為在台北簽的約
客戶是位於台北
會台北高雄同時收營業稅嗎
是不是台灣有分公司且是由台灣直接簽約
就是台灣高雄分公司直接繳給高雄國稅局就行了
另外營所稅的部分會有什麼影響呢
比如利益匯回外國總公司會被課稅嗎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這個問題
對我很重要
煩請各位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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