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合併盈虧互抵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五三十五)時間14年前 (2011/07/26 23:07),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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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公司合併,合併後公司對於合併前公司之虧損是否享有盈虧互抵? 疑惑: 關於公司合併盈虧互抵的問題, 第427號解釋中的理由是, 憲法第19條中說明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故企業合併後已產生新的法人, 不應該繼續就原有法人虧損部分做盈虧互抵。 然而在促產條例跟企業併購法中, 又說只要符合條件即可就原有公司之虧損按持有比例做盈虧互抵。 那這樣究竟是可以互抵還是不可以互抵? 一個是等同於憲法,另一個則是特別法。 那這樣不就變成企業併購法牴觸憲法, 依照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所以目前是否有新的解釋出來了? 實務上又是如何運作?以及考試上應該如何回答呢? 希望可以為學生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14.180

07/26 23:37, , 1F
427是說,在新設合併情形,消滅公司與新公司,不是同一間,不可
07/26 23:37, 1F

07/26 23:39, , 2F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盈虧互抵;但若要立法准互抵,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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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23:46, , 3F
企併法37就算是特別法(427末句),沒牴觸釋427的問題
07/26 23:46, 3F

07/27 01:16, , 4F
更正,427不限"新設合併"。 另可去找相關文章看看
07/27 01:16, 4F

07/27 16:22, , 5F
結論是:只要符合企併法和金併法的要件就可以按比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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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16:23, , 6F
除合併前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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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16:24, , 7F
這裡有一些說明 http://ppt.cc/8Kb;
07/27 16:24, 7F

07/27 23:59, , 8F
請參照樓上的連結去找資料看,不是考有無違憲,除非考憲法:p
07/27 23:59, 8F

07/28 15:28, , 9F
被識破了 XD
07/28 15:28, 9F
文章代碼(AID): #1EBjXA15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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