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何舉證無該筆收入
家父借款給朋友兩百萬元,對方以房產設定250萬作為抵押
約定年利率6%,每月付息
但對方未依約支付利息
次年申報所得稅時,被國稅局認定有利息收入12萬
但實際上只拿到3萬
和國稅局提出轉帳資料
只有1~3月份各轉入1萬,其餘月份無轉入資料
有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追討,但是國稅局不認同存證信函效力
到國稅局詢問時,國稅局人員說對方是親戚嗎?
家父回答不是,國稅局人員對曰:那你這樣很難認定對方沒付錢
(好奇怪的邏輯,難道對方是親戚才比較不會和我們串通嗎?)
問題:
請問還有何證據可以讓國稅局相信家父只收到3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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