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屋共同持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本人於民國98年與男友共同購買一房屋
由男友當貸款人,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兩人共同持有(每人1/2)
每月由男友帳戶裡扣除應繳之本金與利息
男友已於購屋後就將戶籍遷至此屋內(我沒有)
99年度所得稅由男友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有全額認列
100年度所得因為房屋某部份做營業用,所以被剔除
我舉證大部份為自家用,附上房屋稅單及出租合約書
所以承辦人便把借款利息扣掉營業部份其餘才認列
這部份OK,也認為合理
但承辦人再另主張因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共同持有
所以利息部份也需除以二,以二分之一認列為男友的利息
(房屋為兩人共有,利息也需一人一半的責任)
但承辦人說我不能將另一半被剔除的利息認列為我的支出
因為銀行的借款憑單上的借款人是男友的名字
所以我搞不清楚,國稅局是以"房屋所有權人"還是"借款人"為主?
若是以房屋所有權人認定,那兩人一人一半,照理我也可以申報我那一半
若是以"借款人"認定,那男友應可全額認列
以下為假設狀況
1.假設這間房屋是用600萬購得,男友貸款300萬
若我有付其餘款項300萬,為什麼我還得負擔貸款的利息?
若男友貸款300萬為男友的一半責任,是否應全額認列支出
這項假設是否需舉證給國稅局?
2.假設房屋用600萬購得,男友貸款300萬/20年
兩人協議前10年男友繳交利息,後10年由本人繳交利息
這樣是否在前10年男友都可以全額認列支出?
因為今天收到補稅稅單之後反覆的想了很久都想不明白
也打了北中南三區的國稅局總局詢問
結果得到了多種不同的回答
所以上來問看看
若有人有不同見解,還請不吝指教!!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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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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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101年才結婚,所以99年.100年都不能合併申報
稅法似乎並沒有針對"房屋共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這部份有完整說明
承辦人請我參考財財稅第860508044號解釋
但此解釋為:配偶名義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應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100年我們並無婚姻關係,所以應不適用這條?!
我們可舉證貸款皆由男友支付,
但此貸款是否為全額貸(全額貸兩人一人需付一半利息這沒問題)
若非全額貸,由男友支付貸款,我負擔頭期款
為何我還需要對貸款的部份再負擔二分之一?
※ 編輯: candyyyan 來自: 1.175.117.30 (01/22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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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人是男友,我亦無申報自己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補貼之主張
我想請問,借款人是男友,由男友支付貸款,
就只因為所有權人是兩人共有,所以購屋利息他無法全額認列?
民法規定我有房屋的1/2的應有部分,
假設房屋為1,我與男友各持份0.5
我在交屋前已把屬於我0.5持份比例的金額繳清(EX頭期款)
那屬於男友應付的部份他去做貸款(貸0.5)
為什麼他自己比例的0.5貸款不能全額認列呢?
※ 編輯: candyyyan 來自: 1.175.117.30 (01/23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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