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證券交易所得計算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3/25 12:10),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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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大幾個問題 Q1 民國104年出售A股票10,000,000股,每股售價100元,該股票於102年取得每股成本70 元,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3,000,000元,券商手續費1,500,000元,其應納證券交易稅為 (A)0元(B)22,162,500元(C)29,550,000元(D)44,325,000元 答案:B 我的想法是 {10,000,000*100-(10,000,000*70+3,000,000+1,500,000)}*15% =44,325,000 Q2 (二)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出售B股票500,000股,每股售價100元,103年1月1日收盤價股價 指數為8,480點,103年7月1日收盤股價指數為9,400點,103年9月30日收盤股價指數為 10,600,103年12月31日收盤股價指數10,000點,試問其應納稅額為(A)0元(B)20,000元 (C)22,500元(D)30,000元 答案:D 我的想法是 10,000,000*100*0.003=3,000,000 3,000,000*20%=600,000 Q3:房屋出租給配偶營業用,承租人為公司行號,負責人為配偶。這樣出租人需要算租賃 所得嗎? 我的想法是:"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段條文的適用對象為 "他人",那麼本人、配偶、直系血親,若無償、供營業使用,可算入租賃所得。 這樣的想法對嗎?? 以上三個問題煩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28.203

03/25 17:26, , 1F
1.持有1年 半數免稅 2.500,000*100*0.003*0.2=30,000
03/25 17:26, 1F

03/25 17:27, , 2F
3.承租人為公司 屬他人 且有營業 應計算租賃收入
03/25 17:27, 2F

03/25 19:27, , 3F
知道自己哪算錯了。謝謝您~
03/25 19:27, 3F
文章代碼(AID): #1HJyu_UM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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