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新版證所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別人尬車我雷纏)時間12年前 (2013/08/03 09:04),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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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中修正通過的新版證所稅 我自己自修看修法條文(先前有一點稅法底子了) 有一些疑問想看看版上大大有沒有人知道可以幫我釋疑的 跟據: 第4-1條但書: 但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其交易損失得依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第14-2條第2項: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 ,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 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問題: 1.此處的"減除交易損失"是指計入第七類所得的數字,是已經扣過這個損失後的數字嗎? 例如:買賣A股票賺100萬,買賣B股票虧50萬,我的第七類所得是50萬元,對嗎? 2.另外於「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小目):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 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 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請問: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應該不包含 "證券交易損失" , 因為該損失在「證券交易所得」計入「第七類所得」時,就已經"減除"過了 簡單的說,我自認為: 1.證券交易損失,是當作所得額的減項(而且只能扣當年) 2.相對的,證券交易損失不得當作特別扣除額(能往後扣三年) 請問這樣的邏輯是對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47.138

08/15 17:22, , 1F
小弟意見是證所稅是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因此應該都是對的
08/15 17:22, 1F

08/15 23:21, , 2F
我認為有明文規定"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目前只有"薪資所得"而已
08/15 23:21, 2F

08/15 23:23, , 3F
雖然釋字696被大法官認為違反平等原則
08/15 23:23, 3F

08/16 09:46, , 4F
我所謂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是指不併入課稅所得計算應納稅額
08/16 09:46, 4F

08/16 09:51, , 5F
申報綜所時一併申報及繳稅 跟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是不一樣的
08/16 09:51, 5F

08/18 01:39, , 6F
hx大大 你說的我了解了 我沒把法條看仔細 條文裡就有提到 3Q
08/18 01:39, 6F
文章代碼(AID): #1H_5Sin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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