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樣檢舉有成立嗎?
之前幫A公司做一個案子 薪資部分A公司開了一張支票給我
在去年報稅時 未收到扣繳憑單 國稅局寄來的試算表也沒這筆金額
但多了一筆B公司的薪資所得 而且是數十萬元薪資(與支票金額不符)
經洽稅務機關後 承辦人要我檢舉這B公司亂報
然後要我扣除B公司這筆薪資所得後進行報稅
這幾天收到補稅通知 那張支票的薪資需要補稅
但支薪公司還是寫B公司的名稱
(A公司和B公司有另外合作關係 當初B公司說是會計報錯 不斷來電要我撤案)
想問
1.這檢舉有成立嗎?因為我都沒收到任何回函
2.我是領A公司的支票 但補稅單支薪公司卻是B公司 這樣補稅會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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