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設保留地列報遺產稅扣除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2年前 (2014/02/07 03:0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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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50-1條 免納遺產稅 實務上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 是先列入遺產總額 然後在扣除額欄位 再列報扣除額 請問這樣的做法 跟"不記入遺產總額" 的做法有甚麼差別呢 假設該地公告現值100萬 與其先在遺產總額列入該地100萬 然後在扣除額再列報100萬 為什麼不要乾脆規定該地"不記入遺產總額" 因為好像沒甚麼差別? 不好意思 才疏學淺 這個部份我一直覺得很奇怪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85.106

02/07 07:18, , 1F
不扣稅是因為公設保留地政府無錢徵收
02/07 07:18, 1F

02/07 07:20, , 2F
但買賣獲利還是要繳所得稅等稅的
02/07 07:20, 2F

02/11 22:15, , 3F
不計入不能抵繳;計入後扣除可以抵繳(以前)。
02/11 22:15, 3F
文章代碼(AID): #1Iyzr_VK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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