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醫藥及生育費之檢附證明文件
申報綜所稅時 因為網路下載所帶出來的醫療支出項目並不完整(有沒帶出來的)
那我最後需要檢附的證明文件是沒帶出來的部分就好 還是有帶出來的也要檢附?
ex: 系統帶出來A,B兩項醫療支出 全部支出金額為10000元
可是手邊還有一張C的收據
那我最後要檢附的收據文件是只要C的收據就好
還是要把A與B的收據也附上(B收據已經遺失找不到)
看了過去報稅時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中
關於醫藥及生育費的檢附證明文件說明那邊敘述如下:
1. 申報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不超過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金額,
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惟如有依規定應另行檢附診斷證明者(
例: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用支出)
,仍應依規定檢費。
2. 申報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非屬可供下載查詢範圍金額者,仍
應依規定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繳費單據、診斷證明等文件。
主要是無法了解第2項這邊到底需檢附的是全部還是沒帶出來的就好?
想請教是否有人有同樣情形知道該如何檢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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