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綜所稅列舉問題詢問

看板tax (稅板)作者 (conk)時間9年前 (2016/11/20 17:2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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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是自用住宅,無營利行為才行。 若你a房有出租之行為,是無法列舉。 B房無貸款,就沒有列舉之問題。 租金收入,就看你能否提出證明。 無法提出證明就以財政部設算比例課稅。 一年總所收到房租現金*(1-43%) 新聞稿:https://goo.gl/ggdl0X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峻戶籍登 記,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3.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 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 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 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 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 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 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或建築物 登記簿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 資料),以憑核認。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0,000元的 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臺灣銀行貸款1,500,000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 某甲雖然貸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繳的 利息可以扣除。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 引述《shinchuan (Sidney)》之銘言: : 請問一下,若有二間房子,一間有貸款(A房),另一間無貸款(B房),但有出租行為, : A房貸款利息一年約18萬,B房租金收入16萬,若在報稅上, : 我使用列舉的方式,自用貸款利息支出,報稅叩除額那一項能是對的呢? : 還是有其它算法?? : 一、他是18萬都可以當做叩除額,16*57%當收入 : 二、18萬叩除16萬,只有2萬當列舉的呢? : 謝謝。 -- Albert Einstein: The most powerful force in the universe is compound interes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19.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79633723.A.A4A.html

11/26 11:11, , 1F
房租收入和租金收入是不一樣的,要分開來計算
11/26 11:11, 1F

11/29 22:16, , 2F
自用宅貸款利息費用要先扣掉存款利息收入才能列報。
11/29 22:1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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