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漏報稅額罰款
※ 引述《banana321 (香蕉)》之銘言:
: 請問所得稅法,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萬5千元
: 如果ipo沒報是用那條處罰。
: 可以申請晚幾天補申報ipo嗎,會有罰則或利息嗎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910x.
不好意思~借此文開頭!!
事情是這樣的~~~103年年初貸款買房,103年9月公證結婚,104年5月報稅
以往都是網路系統上按一按然後信用卡繳款~
當年度我繳了不到3000...當時還以為這是貸款跟合併申報後省下來的費用 很開心XD
結果~今年4月初我收到一張國稅局寄來的掛號~
裡面有一張103年度的補稅單~外加一張20%的罰單 T_T
我打去國稅局詢問承辦人~他說我當年用合併申報~但其實沒帶到配偶的資料
然後因為我補稅金額超過15000~所以還要加罰20%~
我的問題在於為什麼我103年結婚了..104年報稅系統沒辦法帶到我的配偶資料?
但我去年申報的時候~一樣的方式卻已經可以自動帶入配偶資料?
另外~漏繳是不是不會寄通知函限期補繳?
我如果收到~我就乖乖去繳了~又不是存心要逃漏稅..畢竟繳稅本來就是國民的義務
罰金的部分是正常的流程嗎?因為真的對稅法這些細節不了解...
想請教大家...如果這就是補稅的正常程序...那我就忍痛去繳納20%的罰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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