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外國供應商繳營所稅 兩方式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3年前 (2022/12/23 10: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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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供應商繳營所稅 兩方式 2022-12-23 00:42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VRQqan 國稅局官員表示,外國供應商直接對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屬於外 國供應商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於國內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企業日常營運,可能有向外國供應商購買技術服務的需求,北區國稅局表示,取得我國收 入的外國供應商有兩種,第一、在台設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國供應商,應由在台 分支機構單獨設立帳簿,計算營業所得額申報營所稅。第二、外國供應商在我國境內無固 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 https://reurl.cc/nZ4RzX 國稅局官員表示,外國供應商直接對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屬於外 國供應商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於國內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外國供應商A派人來台提供服務,又在境外提供部分技術服務,但仍有其他技 術須由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的參與及協助才可以完成,相關技術服務報酬及構成外國供應 商A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在我國課徵營所稅。 官員表示,外國供應商可以分為兩種,在台設有分公司等分支機構;或是在台無固定營業 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如果屬於在台設有分支機構,則依《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外國供應商在我國境內的固 定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或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申報納稅。 為了避免外國供應商和台灣分公司的成本、費用混淆不清。國稅局官員說明,外國供應商 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應設置帳簿,分別記載總機構、分支機構的收入、成本、費用, 計算所得額後,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依規定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 但如果屬於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國供應商,則由扣繳義務人應就我國企 業給付予外國供應商的價款總額,按20%的扣繳率進行扣繳。 國稅局官員補充,如果外國供應商所在地與台灣有所得稅協定,該外國供應商得取自台灣 的營業利潤,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的營業利潤免稅;或是外國供應商提供跨境電子勞務給 台灣企業,可申請依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將整體稅率降為20%以下。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85850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6.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71761689.A.D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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