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路銷貨 開發票有眉角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年前 (2023/08/23 11: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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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貨 開發票有眉角 2023-08-23 00:05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516aoq 發票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網路銷售貨物時,常見經營型態有買賣、代購、代收轉付等方 式,而依照類型不同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有所不同,國稅局表示,為避免交易糾紛影響消 費者索取統一發票的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 免違反規定遭罰,得不償失。 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代購的業者只收取代購費,和一般買賣或代收轉付等經營型態不同 。所謂經營「代購」是指接受客戶委託,幫忙購買貨物或勞務,並收取代購費等佣金,此 時需開立兩張發票。 第一張是針對收取的佣金開發票,第二張則要根據代購商品的實際價格開立發票,並在上 面註明「代購」字樣。兩張發票都要交給客戶。高雄國稅局提醒,經營代購的營業人,記 得要與客戶訂定書面契約,確認為代購型態,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官員舉例,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已定價1,000元的商品,除了商品 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另外,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一張統一發 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一張統一發票,將 該兩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A。 官員提醒,代購性質的網路賣家,屬於提供勞務的營業人,一旦當月收取的代購費用總額 超過4萬元,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被檢舉或查獲。 若屬「代收轉付」,也就是純粹代收款項,並未另外收取代購費,可將從貨物勞務銷售方 取得的發票,轉交給委託代購的客戶即可,無須另開發票,對從事代收轉付的營業人而言 ,也無須列入銷售額,免納營業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38752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230.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92760416.A.ADD.html
文章代碼(AID): #1avNbWh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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