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營業稅查核 外銷業者當心了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年前 (2024/03/25 11: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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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查核 外銷業者當心了 2024-03-25 00:50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N4W7V5 國稅局每年都會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外銷業者,實務上常見兩大 異常樣態,包含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例如發票)、上游業者漏開發票。示意圖。 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國稅局每年都會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外銷業者,實務上常見兩大 異常樣態,包含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例如發票)、上游業者漏開發票。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也就是銷項稅額為0,如有多付進 項稅額,則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此外《稅捐稽徵法》也規定,營業人買進貨物應取得並 保存憑證。 https://reurl.cc/WRn2pk 外銷貨物營業稅規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訂有選案查核計畫,針對營業人外銷貨物,運用 系統相互勾稽進出口貨物,查核是否有異常並選案查核,包含營業人出口貨物,涉有未依 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上游營業人有無漏開統一發票等異常態樣。 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營業人交易憑證資料正確,營業人進貨、銷貨時,都應據實取得、給 予發票,取得的憑證也應妥善保存,並如實登帳。 營業人若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國稅局查獲,應依稅捐稽徵法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 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根據裁罰倍數參考表,違反稅捐稽徵法44條,一年內第一次查獲,按未取得憑證部分的總 額2%處罰;一年內第二次查獲,則以總額2.5%處罰;一年內第三次查獲,則處3%罰鍰;而 若是故意未依法給予、取得或保存憑證,則處最高罰鍰5%。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85309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2.1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11336080.A.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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