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領用統一發票 不得與分公司互換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年前 (2024/04/01 10:3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企業領用統一發票 不得與分公司互換 2024-04-01 00:38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A4olre 發票示意圖。聯合報資料照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的統一發票,不得與分公司互換或借用, 以免遭受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營業人購買的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 使用,若轉供他人使用,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 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可按次處罰,並可停止營業。 國稅局舉例,乙分公司在2023年11月至12月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的統一發 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營業稅意圖,但甲公司將發票轉供乙分公司使 用,且未在國稅局調查前自動報備實際使用情形,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依營業稅法規定處 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86870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6.1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11939042.A.6C6.html
文章代碼(AID): #1c2XtYR6 (tax)
文章代碼(AID): #1c2XtYR6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