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凱博觀點/大陸企業分立 可暫免課稅
凱博觀點/大陸企業分立 可暫免課稅
2024-10-02 00:19 經濟日報/ 黃慧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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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慧展。 凱博/提供
企業分立是投資架構重組的一種型態,一般是指公司通過法定程序被拆分為兩個或兩個以
上存續公司的情況。企業主可能基於營運管理、上市規劃或資產傳承等的考慮,需採用分
立方式對企業進行投資架構的重組。
企業分立的內涵是將原公司(或「被分立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移轉給新設公司
(或「分立企業」),同時也將被分立企業的部分人員或業務分拆到分立企業。其實若以
處分資產的方式來剝離原公司的資產,無須採用企業分立的手段亦可達成資產移轉的目的
,但若公司欲剝離的資產為不動產,可能存在大額的資產重估增值,此時如採用處分的方
式進行資產剝離,將導致交易雙方需繳納包含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企業所得稅等
的稅負。
根據目前中國大陸的稅務法規,因企業分立涉及的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不徵收增值
稅、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以及免徵契稅。至於企業所得稅,若能符合財稅[2009]59號的規
定,公司亦可選擇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方式,申請遞延課徵企業所得稅。但需注意的是
,由於現行法規要求重組業務的所得稅免徵備案時點,是在企業分立的工商程序完成後,
如若備案未獲稅務主管機關受理,而工商程序又已辦結,則衍生的稅務影響將不可逆轉。
為此,近年部分地區稅局(如:深圳及上海)已陸續推動稅收事項事先裁定機制,可在企
業實施重組前,以書面明確告知企業稅務處理的意見,大幅降低了涉稅事項的不確定性。
但如重組業務所涉大陸公司位於深圳及上海以外地區的,仍建議應在工商程序辦理前,預
先提供稅務備案材料尋求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的指導意見,儘可能降低企業事後備案潛在
的涉稅風險。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將於10月舉辦線上講座,解析大陸公司辦理企業分立重組實務,歡
迎參加。(作者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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