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配偶死前二年贈與 視為遺產
配偶死前二年贈與 視為遺產
2024-10-03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稅案件中,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
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遺產,配偶請求扣除額時,不列入雙方剩餘財產範圍計算可扣除金
額。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
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核課遺產稅,而受贈的配偶因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且非屬
被繼承人死亡日「現存」財產,因此在請求財產差額分配時,不得列入分配範圍。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解釋,民法第1030條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
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
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其中的無償取得財
產,應包含任一方對他方配偶贈與的財產在內。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26679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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