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聞中的法律/信託適用CFC 三類對象要留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1月前 (2024/07/29 09: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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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信託適用CFC 三類對象要留意 2024-07-29 00:39 經濟日報/ 林志翔(安永稅務服務部營運長) 財政部近日針對境外信託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發布最新解釋令,無論是信託 行為的委託人、孳息受益人、受託人,三類對象都應該對於CFC所得課稅及申報義務與規 定,及早因應並準備。 財政部在今年1月、7月接連發布解釋令,說明境內居住個人或我國營利事業用CFC股權做 信託,仍應依CFC規定課稅,受託人並須按《所得稅法》89條之1、92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已透過解釋令明確核釋受託人依CFC稅法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的申報義務。 針對適用範圍,委託人以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資產,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 該信託股權適用CFC稅法相關課稅規定時,受託人就應依相關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信託所 得申報。至於申報所得年度,受託人(信託業者)應就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2024年及以後 年度所得辦理申報,也就是2025年開始就要申報。 針對信託所得申報範圍,受託人應針對同一信託的全數信託財產,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 企業股權以外的財產,都要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應申報資料包含信託財產目錄、收支明細 表、受益人所得額等相關文件。 而受理的稽徵機關,依據受託人身分、有無戶籍或在台總機構登記、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 等的不同,而有不同規定,提醒信託業者留意。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委託境外受託人(如國外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自今年度起,境 外受託人負有申報信託所得義務,必須向國稅局申請扣繳統編,或是指定代理人協助。 實務上鮮少境外信託業者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僅能自行 或委託代理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然而,信託所得申報涉及複雜的CFC營利所得計算及相關申報文件準備,申報後也可能需 要與稅局往來溝通,境外信託業者如要自行辦理申報並不容易,必須衡量自行辦理申報的 風險,建議應委任專業團隊擔任申報代理人,協助合規依限完成申報。 要提醒的是,對受託人而言,應採兩大行動,第一是檢視信託財產是否包含境外低稅負區 關係企業股權,且受託人不僅限國內業者,境外信託業者也在範圍內,都要辦理信託所得 申報。其次要留意申報期限,受託人應在每年1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意即 明年1月底前應申報今年信託所得,受託人若無法自行辦理申報,應及早安排委任代理人 協助作業。 另外對於委託人、孳息受益人,則應檢視信託架構並評估稅務風險,自明年起,受託人每 年都要申報前一年的信託所得,屆時國稅局可收到受託人申報資料,即可交查委託人、孳 息受益人是否依規定申報CFC營利所得,應留意稅務風險。(記者翁至威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12469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40.1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22215366.A.C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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