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知名電子公司欲將「併購溢價」列攤提費少繳稅 遭國稅局剔除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1月前 (2024/08/13 11: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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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電子公司欲將「併購溢價」列攤提費少繳稅 遭國稅局剔除 2024-08-12 14:30 聯合新聞網/ 商周出版 https://reurl.cc/7d3q21 企業併購,原本是美事一樁。但每當併購案一路走到商譽攤銷時,卻經常是企業與財會主 管痛苦的開始。 示意圖/ingimage 企業併購是常見的商業行為。企業之所以走向併購之路原因很多,可能是為了整合技術, 也可能是因為公司已經進入成熟期,需要透過併購去打開市場,創造經濟規模。現行法制 對於企業併購給予許多稅捐減免的誘因。但看得到的,未必吃得到。 早被盯上的錯誤規劃 多年前的一次研討會後,一名西裝筆挺的中年男士羅傑前來和我交換名片。他是國內一間 知名電子公司的集團財務主管,想和我詢問他們集團最近因為併購案遇到的稅務問題。當 時我正趕著要前往下一堂課,但又不好意思回絕他的詢問,只好委婉地告訴他:「沒問題 ,我邊收拾,你邊講。」 他告訴我,他們集團中有一間A公司,日前基於組織調整的規劃,由公司管理階層(同時 也是大股東)與海外私募基金,經由境外資產管理公司共同投資成立一間位於國內的B公 司。由B公司在公開市場,陸續以現金收購A公司原管理階層及其他散戶持有的全部股權, 再由B公司吸收合併A公司(B公司為存續公司),同時自A公司取得資訊軟體系統的開發技 術與商標品牌。 B公司原本打算將「併購溢價」(即「收購成本」超過其所取得A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 價值」的部分。例如:花120元購買一個市價100元的商品,多花的20元即為併購溢價)列 為商譽,連同其他因併購取得A公司的商標權、開發技術、顧客關係等無形資產,在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攤提為營業費用,進而少繳稅款,卻遭國稅局剔除。 「等一等,你的案例怎麼這麼熟悉。」我放下手邊的資料,疑惑地看著羅傑。 「我猜,國稅局是不是認為,B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收購A公司的股份。B公司原本並 無實質營運活動。併購前的A公司與併購後的B公司,其主要營業項目相同,原經營管理團 隊及營運方式均繼續維持。」我繼續說著。 https://reurl.cc/nv5Mo1 (本文出自《精準節稅——中小企業應該避免的42種稅務風險》 「至於股權結構,也只是由原本管理階層與散戶直接持有A公司的股份,調整為原管理階 層與海外私募基金間接持有B公司的股份。B公司只是形式上收購A公司的股份,再加以吸 收合併,A公司實質上並未消滅。其內部產生的商譽,非屬企業所能控制的可辨認資產, 且其成本無法可靠衡量,故不得認列為資產。」 「你怎麼都知道!」羅傑驚訝地看著我。 「因為這種規劃方式早就被國稅局與法院盯上,最高行政法院還為此開過庭長法官聯席會 議,並做成決議,供下級審法院參考。」 你玩的不是企業併購 「但所得稅法與企業併購法中明明就規定,商譽、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確實可以依照不同 年限攤提成本啊!」只見羅傑一個人喃喃自語起來。 「對,所得稅法與企業併購法中確實規定,上述無形資產可以攤提成本,但攤提的前提還 是要有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只是空有交易的形式外觀。」我看著羅傑,繼續解釋著。 企業併購之所以產生「溢價」,是因為此等交易使得買方產生「1加1大於2」的預期「綜 效」。而能夠產生綜效的併購行為,最起碼是買方本身已經擁有「具備產銷能力」的組織 結構。只有當一間公司已經具備最基本的產銷能力時,才可能因組織重組或擴張帶來預期 「綜效」,以及與之匹配的「溢價」。 如果徒有企業併購的表象,形式上雖然符合企業併購法的「收購」行為,但實質上只是股 權結構的調整或重組,企業根本不可能因該併購提升經營效率或產生任何綜效。這樣的交 易,就不是企業併購法所要鼓勵的併購行為,也不會形成各種「新」的無形資產或商譽, 買方自然沒有攤銷無形資產或商譽成本的可能。 「但一個商品如果只有價值100元,不會有人笨到花120元去購買。買方會多花20元,就代 表有多買到20元的無形價值!」羅傑激動地看著我。 的確,商譽做為一種無形資產,如果從無形資產在財務會計上的認定標準來看,商譽確實 符合「非實體存在」、「非屬貨幣特性」與(可能)「具備未來經濟效益」三項特徵。但 除此之外,商譽是否也具備無形資產另外兩項重要特徵,亦即「具有可辨認性」與「可被 企業控制」,恐怕就有討論空間。 例如:許多知名企業的正商譽,很可能因為突如其來的負面事件,一夕之間轉為負商譽。 又例如:優秀的經營團隊今年經營得好,明年卻未必順遂。商譽的漲跌幅度高度不穩定; 但攤銷,卻是讓資產的取得成本,依其使用年限合理分攤。把商譽定性為一項無形資產, 並且在稅上給予攤銷成本的可能,確實容易引起稅捐稽徵機關與法院的不安。 「只能說,立法者在現行法律中,把商譽攤銷的餅畫得太大,又欠缺配套措施,才會讓企 業在併購後的失落感特別沉重!」我拍拍羅傑的肩膀。 羅傑臉上的線條似乎漸漸柔和起來。 我安慰著羅傑,「下次要規劃併購案時,記得和老闆先說清楚,商譽最後有可能無法攤銷 !」 三秒鐘後,我們兩人竟不約而同地告訴對方:「所以,出手不要太大方!」 就這樣,正準備來關門的警衛大哥,看著兩個男人帶著開懷的笑聲,一起走出會場。 精準節稅 企業併購,原本是美事一樁。但每當併購案一路走到商譽攤銷時,卻經常是企業與財會主 管痛苦的開始。不論是稅捐稽徵機關或法院,經常訴諸舉證責任分配的法理,認為「商譽 價值為所得計算基礎之減項,應由納稅義務人負客觀舉證責任。 納稅義務人應舉證證明其主張之收購成本真實、必要、合理,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 號第18段衡量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或提出足以還原公平價值之鑑價報告或證據。」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1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即實質上限縮企業 就併購商譽攤提營業費用的可能。然而,此種做法是否違背企業併購法希望藉由稅捐優惠 帶動併購動能的價值取向,恐有斟酌餘地。 為了讓徵納雙方的遊戲規則更加明確,立法院在111年修正企業併購法第41條,除了維持 原有規定「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商譽,得於15年內平均攤銷」之外,同時增訂第2項: 「前項商譽之攤銷,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足資證明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取得可 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及其他相關審查項目之文件資料,由主管稽徵機關認定之。但納稅義 務人依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 造商譽或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認定。」 財政部也同步在111年3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004029020號令,訂定「營利事業列報商 譽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含商譽核認檢核表及新增可辨認無形資產檢查表)。其中, 第1點即規定:「公司具合理商業目的,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與他公司合併, 或收購他公司之業務,其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淨額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列商譽:(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及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企業合併及具控制之投資」之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 二)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 務。(三)未提供併購成本之證明文件、所取得可辨認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之評價資料。 」 期盼藉由更為明確的遊戲規則,讓徵納雙方過去在商譽攤提的不愉快經驗,就此煙消雲散 。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4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 議決議。 (本文出自《精準節稅——中小企業應該避免的42種稅務風險》作者:陳衍任) ↓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86498?sloc=main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815615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23520462.A.F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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