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電子公司董座「循環交易」違法增營業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1月前 (2024/08/14 11: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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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公司董座「循環交易」違法增營業額 財會主管被調查局約談衰捲稅務刑案 2024-08-14 05:00 聯合新聞網/ 商周出版 https://reurl.cc/GpodOy 中部一間電子公司為了支撐營運,竟以違法的「循環方式」增加營業額。 示意圖/ ingimage 當老闆告訴你:「天塌下來,有老闆撐住!」請務必把這句話當成聽聽就好。身為財會主 管的你,很可能就是老闆頭頂上的天花板! 直言不諱的代價 布魯斯是我以前的同事,我們曾經一起並肩作戰。他離開了律師事務所後,轉行在桃園擔 任公證人。有一次,他的一位客戶彼特涉及稅務刑事案件。為了謹慎起見,布魯斯特地約 我一同前往了解案情。 大約10年前,彼特曾經服務於一間中部的電子公司(G公司),主要從事電子產品的設計 、組裝與代工。公司的董事長王先生主要負責業務拓展。王太太是公司的總經理,公司的 財務調度與行政管理都歸她管。彼特自101年起任職G公司,擔任公司的財會主管。 彼特剛到任時,G公司正處於轉型階段,把重心擺在新產品的研發與製造,亟需投入大筆 資金。但由於尚未進入銷售階段,缺乏足夠的營業額實績,難以說服銀行給予大額貸款。 有一天,王董夫婦找彼特去辦公室,說明公司在貸款方面遇到困難,需要做一些特別安排 ,才方便和銀行洽談貸款事宜。「董事長,是什麼特別安排?」 「公司這幾年營運狀況不佳,打算和其他公司對開發票,以循環方式增加營業額。不然公 司這一兩年就會撐不下去!」彼特睜大著雙眼,嘴角不時抿緊,10秒鐘後,他告訴王董: 「這樣做是違法的,我不同意,這一塊我不參與!」 「你說什麼!」王董一聽到彼特的話整個火氣都上來,會議室中彌漫著緊張的氛圍。「沒 關係,這部分我和王董會處理。」王總急忙拍拍王董的手臂,轉頭告訴彼特。 https://reurl.cc/4d4yM2 (本文出自《精準節稅——中小企業應該避免的42種稅務風險》 兩週後,辦公室裡多了一位新同事,是王董夫婦的女兒艾利,剛從碩士班畢業。接下來的 日子裡,王總請艾利負責銀行往來、帳務處理、發票開立等事宜,同時要把和上下游廠商 間的循環交易過程,直接匯報給王總。 彼特的財務主管職位事實上已經被艾利所取代。不到一年的時間,彼特感到無奈,最終選 擇黯然離職。事隔多年,彼特卻意外收到調查局的約談通知書,請彼特到案說明案情。「 放心,你沒事的!」我拍拍彼特的肩膀。「但王董一家人恐怕就凶多吉少。」 幫倒忙的代價 因為依據稅法規定,公司本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稅捐。統一發票既然是記載公司銷 貨流向及計算稅捐繳納數額的重要憑證,如有不肖營業人藉由收集內容虛偽不實的統一發 票,營造其有進貨支出的假象,將該統一發票上所載稅額冒充為進項稅額用以扣抵銷項稅 額,再向稅捐機關申報,就可輕易逃漏原本應納的稅捐,進而獲取不法利益。 為了防止此種弊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凡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 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該條的適用,不以正犯的存在為必要。縱無正犯,也可成立該條項罪名。因此,王董一家 三人共同開立虛偽不實的統一發票,並將之交付給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申報使用,無 論有無正犯存在,均已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此外,統一發票是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給買受人的交易憑證,足以證明 會計事項的經過,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的「會計憑證」。因此,王董一家三人共同開立不 實會計憑證的行為,同樣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的「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 在本案中,身為負責人的王董夫婦(董事長、總經理)不思妥善經營公司,竟指示女兒艾 利以G公司名義,反覆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確實該為 其行為付出代價。 至於碩士畢業的艾利已有相當知識程度,卻仍甘願聽從父母的指示,在財會主管的角色上 從事違法行為,也同樣得承受刑事處罰。在回程的車上,布魯斯看著我,一聲長嘆,「有 這樣的爸媽,艾利應該也很委屈吧!」 「別忘了,公司治理不是整天噓寒問暖,請客吃飯!而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確 保管理階層為其行為負起法律責任。」身為財會主管,別站在任何人那邊。因為出事時, 沒人站你這邊! 精準節稅 關於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的刑事處罰,主要規定在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上 述條文所定之罪是該法特設刑罰明文,屬於一種獨立性的犯罪,不適用刑法第30條所定幫 助犯的從屬性。換言之,本條的適用不以正犯的存在為必要。縱無正犯,也可能成立該條 項罪名。 針對「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的違章行為,財政部訂有「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稅捐稽 徵法第43條所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做為下級機關辦案時 的參考依據。其中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之案件,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一、有下列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形者,應予移送偵辦:(一)販售、 提供空白或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交付與無交易事實之納稅義務人 作為進貨、銷貨或費用憑證使用者。(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 或其他文據,供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使用者。 (三)教唆納稅義務人使用第1款或第2款之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 據者。(四)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為其 他行為者。(五)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偽造、變造或使用不實之契約、交易憑證、債務 憑證、捐贈收據或其他文據者。(六)其他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對納 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二、前項各款行為,致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未達新台幣10萬元 ,且情節輕微者,得免予移送偵辦。」 此外,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 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 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 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其中,該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 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又同法第4條規定,該法所稱「商業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10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因此,「商業負責 人」不僅包括「形式負責人」,也包含「實際負責人」在內。 又公司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同樣屬於商業會計法規定的「商業負責人」,如有同法 第71條的違章行為,自為該條所定的處罰對象。 此外,依司法實務見解,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由於各期申報行為獨 立可分,故應以1期做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的計算。經理人如簽發各期不實的統一發票 ,以協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時,每期均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 捐罪」。 雖然從一重處罰,均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但數罪均分別處罰,不可不慎。 明知「良藥苦口利於病」,卻是百般推辭,是凡夫的愚痴。明知「忠言逆耳利於行」,卻 是敬謝不敏,是老闆的憾事。親愛的老闆,當你身邊有位直言不諱的財會主管,請好好愛 惜他,別讓他離你而去!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2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刑事判決 。 (本文出自《精準節稅——中小企業應該避免的42種稅務風險》作者:陳衍任) ↓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86498?sloc=main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815647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7.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23605364.A.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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