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有條件
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有條件
2024-09-22 23:4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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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列報扶養親屬時,除了留意適用資格外,若要主張受扶養
親屬「無謀生能力」,記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列報扶養親屬時,應留意適用資格。若為父母、祖父母,可申報扶養本人和
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者;列報兄弟姊妹、其他家屬或親屬,必須符合未
成年,或已成年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實際受納稅人扶養,才可列報扶養
親屬免稅額。
不過要留意的是,常有民眾將待業中、被放無薪假或補習中,誤解為無謀生能力,但依規
定,這些情況都不符合要件,不能列報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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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親屬規定
近年高雄國稅局有一件納保案例,阿嘉(化名)的姊姊被診斷出紅斑性狼瘡,原本在藥物
控制下病況平穩,尚能從事不過度勞累工作,然而隨後病情轉趨嚴重,阿嘉自申報2019年
綜所稅起,就根據扶養胞姊事實,檢附診斷證明,將姊姊列為扶養親屬。
然而,阿嘉2022年底竟收到2019、2020及2021年共三個年度的綜所稅補稅通知單,才知道
國稅局認為診斷書日期為2005年間,已逾時效而剔除扶養,一共還要補稅近10萬元,阿嘉
向國稅局提出復查。
國稅局與納保官著手查證,發現阿嘉姊姊至今未婚,並與阿嘉同住,且阿嘉是自2019年才
將姊姊列為扶養親屬,過去年度並未列報,顯然沒有藉此規避稅負的意圖,同時姊姊仍持
續追蹤治療,確實無法工作,符合無謀生能力情形。
國稅局最後同意追認扶養親屬免稅額,但也提醒阿嘉,未來列報扶養親屬時,除了2005年
的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外,還要附上當年度診斷證明,代表持續就診中,以免遭剔除
補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24424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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