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老爸21年前過世卻被追繳遺產稅 國稅局這樣解釋
老爸21年前過世卻被追繳遺產稅 國稅局這樣解釋
2024-09-26 10:23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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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若處於興訟期間,要留意判決確定日,並依規定申報遺產稅。此為示意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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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6個月內要記得申報遺產稅,不過,台北國稅局分享,老陳 (化名)
2001年過世,才發現他生前借名登記房產,法院等到2022年才做出判決,確定該筆房地產
是老陳的遺產,但其子小陳未在6個月內申報挨罰,小陳不服提出復查,主張21年前已經
申報遺產稅,不過該核課期間應從法院判決確定那一天開始計算,還是得罰。
國稅局表示,若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等到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
其所有,按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應從「判決確定日」起算6個月內補申報財產移轉登
記請求權,並從判決日起算核課期間。
國稅局舉例,老陳2001年5月2日死亡,不過因為他生前把 A 房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
法院等到2022年11月25日才判決,因此繼承人小陳應該至此起算6個月內補申報 A 房地移
轉登記請求權,後續小陳未申報,被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指出,小陳不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主張已在2011年間申報遺產稅,且核定已超
過5年核課期間,最終認定這筆借名買房的遺產是從2022年11月25日判決日起算,因此駁
回小陳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若有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為的財產,遺產稅納稅人應從法院判
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25218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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