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雙重國籍者報稅 採實質認定
雙重國籍者報稅 採實質認定
2024-10-07 00:4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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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有民眾因具備雙重國籍,在疫情期間以美國護照入台後,二年內並未返美,同時以境內居
住者的身分申報所得稅遭拒,向納保官請求協助,最後出示入境的相關證明文件,採個案
實質認定,成功爭取以境內居住者課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若不符合這兩項
條件時,則會被認定為非境內居住者,兩者在所得稅扣繳上會有稅率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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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適用境內居住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分享案例,大衛(化名)擁有雙重國籍,因為工作的關係經常往返台灣
與美國兩地,在2020年持美國護照入境台灣後,遇上COVID-19疫情,導致長時間留在台灣
,展開遠距工作。
大衛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主動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但日
前接獲國稅局通知,因為他不符合境內居住者,需要再補繳綜合所得稅稅款4萬多元。大
衛到國稅局尋求納保官協助,他認為自己同時也擁有台灣國籍,且從2020年後都留在台灣
工作,應該能以境內居住者身分申報綜所稅。
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認定,分為以個人在一課稅
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必須要符合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是若未滿
31天時,納稅義務人的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經查詢相關戶籍資料後,大衛因為2019年
出境、2020年持美國護照入境,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無相關入境紀錄,且於
2021年5月遭戶政機關除戶,確實不符合所得稅法「境內居住者」的規定。
最後,在納保官協助下,證實他在2021年都住在台灣,實質符合稅法規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27429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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