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離婚牽動稅務問題 報稅異動、財產分配有三大重點
離婚牽動稅務問題 報稅異動、財產分配有三大重點
2024-10-18 11:48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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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離婚並非只有感情割捨,更要處理好財產等稅務問題。示意圖/ingimage
現代人婚姻觀逐漸開放,離婚率居高不下,當兩人協議走到離婚時,有哪些稅務問題須注
意?國稅局針對報稅、金錢分配與房產問題都有解釋,靜下心來檢視相關規定,才能更加
保障自己權利。
第一,報稅問題,當兩人在年度中離婚,隔年5月申報離婚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與前配偶
之間應該合併申報,亦或可分開申報?國稅局表示,得自行選擇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但離婚年度以後年度,則應分別結算申報。
國稅局舉例,兩人決議在2024年離婚,於2025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選擇與
前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2026年度辦理202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應
分別辦理結算申報。
而所謂的離婚年度認定,國稅局解釋,離婚登記的年度以兩人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年度為準,若是透過裁判離婚,則以判決確定的時間點為主。
第二,金錢問題,當夫妻離婚時,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是否應申報贈與稅?國稅局表示
,夫妻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不過若屬於
書面記載以外的給付,應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就無償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至於判決離婚的贍養費是否有贈與稅問題,財政部解釋,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一
方應給與他方的贍養費,性質上是屬於扶養請求權,屬於所得稅法中的其他收益,因為是
所得,所以也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因此不會課徵綜所稅。
會計師指出,從稅負角度而言,如果先拿贍養費再離婚,因為此時還未辦理離婚登記,婚
姻關係還在,故性質上會被認定是夫妻贈與,因夫妻贈與可免贈與稅,這種作法最簡單卻
最難達成。
會計師提醒,常見爭議包括夫妻在離婚前對於贍養費只有口頭約定,或雖有書面約定,但
實際上因財務困難或其他因素,導致實際給付的金額或時間點跟約定內容不一致,一旦該
年度實際給付金額又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就面臨此項財產移動須舉證證明非屬贈與的問題
,如果國稅局找上門,當事人沒有文書可以佐證,導致各說各話,就可能被認定為贈與須
課稅。
第三,房產問題,夫妻雙方若沒有以契約方式約定財產分配方式,大多都用法定財產制,
將夫妻的財產分成婚前與婚後,婚前的財產配偶沒有取得財產權利,當兩人離婚時,剩餘
財產比較少的一方,有權利要求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分配財產差額的一半。
當因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將配偶名下房產轉移到自己名下,是否須要申報契稅?稅務
局解釋,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原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關係上是
屬於婚姻關係終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因此不須報繳契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30019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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