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路玩家注意 財部:符合一定條件 業者按差額繳營業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2周前 (2024/12/09 11: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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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玩家注意 財部:符合一定條件 業者按差額繳營業稅 2024-12-09 11:01 聯合報/ 記者賴昭穎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mR3mpG 財政部賦稅署發布解釋令,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符合一定 交易條件者,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業者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只 要符合以下條件,包括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該業者對買賣雙方的實名身分資訊 設有驗證機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是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 平台披露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台幣換算比值,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 ,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須自行留存備查。 賦稅署官員說,近年來網路連線遊戲盛行,許多玩家會交易遊戲幣,考量這類交易都是在 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業者從事遊戲幣交易採取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 搭配一定的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 官員舉例說,甲業者於網路揭示A遊戲幣兌換台幣的比值為賣家比值140:1、買家比值130 :1,乙賣家將出售130000枚遊戲幣,轉入甲業者經營的遊戲帳號,甲就支付929元( 130000÷140)給乙;當丙買家向甲購買130000枚遊戲幣,甲收到丙付的1000元(130000 ÷130)後,再將130000枚遊戲幣轉入丙之遊戲帳號。 官員說,從交易形態來看,甲業者同時經手金流(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似屬於 先買後賣A遊戲幣,但若按照進銷貨模式認定,應該以甲賣給丙的金額計算銷項稅額;不 過,實務上因為甲業者的交易前手(乙賣家)為個人,如果乙是向遊戲營運業者買遊戲幣 ,因為該業者一開始已就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考量之後的交易型態為C2B2C,甲業者 (即中間之B)將因無法向乙賣家(即C)取得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形成賣給丙買家(即C )時又按銷售額全額課稅的情形,將導致營業稅稅負增加。 官員表示,在解釋令發布後,甲業者向乙賣家購買遊戲幣時,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 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71元(1000元-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 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若乙賣家也是業者,甲業者應按收取丙買家的價金1000元開立統 一發票,並就其自乙賣家取得929元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財政部指出,考量這類營業人的產業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的確有特殊性,且服務對象 包含遊戲幣買賣雙方,為合理化其租稅負擔,因此發布這紙解釋令;此外,根據稅捐稽徵 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即可適用,以保障納稅義 務人權益。 官員也提醒,依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 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個人 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取得代價者,屬於銷售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時辦理稅籍登 記。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41303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3.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33715014.A.B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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