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租稅協定退稅申請 期限延長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5天前 (2025/04/14 10:1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租稅協定退稅申請 期限延長 2025-04-14 00:57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AM0dZ3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近日修正相關辦法,外國納稅義務人向台灣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申 請退稅期間,從原本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放寬為十年,參考過渡期規定,2020年4月 11日之後案件皆可適用。 財政部近日發布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適用租稅協定申請時限。 我國目前已與35個國家簽署並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含日本、南韓、馬來西亞、英國 、德國等。 修正前,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 日起五年內檢附規定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 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稅。 https://reurl.cc/lz7vxY 外國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退稅新規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表示,依照實務經驗,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大多為一年左右,會需 時五年以上準備時間的案件不多,不過,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 或應納稅額申請期間修正為十年,且會計師事務所、外國商會等各界多次希望,能比照放 寬其他法令申請期間,因此同步修正規定。 修正後包括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皆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 款之日起十年。同時,也增訂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 」時,若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五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 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解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依規定,在修正發布後,自10日(發布日起算第三日) 起發生效力;也就是案件若在自繳納之日起算至今年4月10日已逾五年者,也就是2020年4 月10之前案件將不適用修正後十年規定。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正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 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67209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4.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44596621.A.47F.html
文章代碼(AID): #1d_6wDH_ (tax)
文章代碼(AID): #1d_6wDH_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