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租稅協定退稅申請 期限延長
租稅協定退稅申請 期限延長
2025-04-14 00:57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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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近日修正相關辦法,外國納稅義務人向台灣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申
請退稅期間,從原本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放寬為十年,參考過渡期規定,2020年4月
11日之後案件皆可適用。
財政部近日發布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適用租稅協定申請時限。
我國目前已與35個國家簽署並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含日本、南韓、馬來西亞、英國
、德國等。
修正前,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
日起五年內檢附規定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
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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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退稅新規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表示,依照實務經驗,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大多為一年左右,會需
時五年以上準備時間的案件不多,不過,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
或應納稅額申請期間修正為十年,且會計師事務所、外國商會等各界多次希望,能比照放
寬其他法令申請期間,因此同步修正規定。
修正後包括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皆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
款之日起十年。同時,也增訂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
」時,若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五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
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解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依規定,在修正發布後,自10日(發布日起算第三日)
起發生效力;也就是案件若在自繳納之日起算至今年4月10日已逾五年者,也就是2020年4
月10之前案件將不適用修正後十年規定。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正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
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67209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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