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生前贈與課遺產稅 兩關鍵
生前贈與課遺產稅 兩關鍵
2025-04-16 01:32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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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民眾若在親人過世後處理遺產事宜,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生前贈與的財產,要不要算
進遺產一起課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提醒,這其中的關鍵在於兩個條件,包括
贈與的時間、財產的性質。
為了防止民眾利用「臨終前贈與」的方式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
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曾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直系或
旁系近親屬,這筆財產原則上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應該一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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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條規定也有例外。國稅局解釋,若贈與的財產在法律上本來就屬於免課遺產稅的
類型,就可以排除不計,換句話說,雖然贈與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但如果該財產依法不
需要課遺產稅,則該筆贈與不需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舉例,日前接到一通民眾曾先生的電話,詢問母親於2025年2月過世,但早在2023
年12月就將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長子,是否會被認定為應課遺產稅的贈與行為?
國稅局回應,這兩筆土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
計畫內預定作為公園、道路、學校等公共使用的土地,這類土地具有特殊用途,在取得、
移轉或繼承時,依法本來就免課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因此,即使這筆贈與發生於死亡前兩年內,仍不必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曾先
生的情況不會因此多出一筆稅負。
國稅局提醒,實務上若是贈與現金、不動產(如房屋或建地)等一般資產,且發生在死亡
前兩年內,那麼就要注意是否符合課稅條件;但如果贈與的是法規明訂免稅的特殊資產,
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就不會被視為規避稅負的行為。
國稅局提醒,若家中長輩有打算在生前安排財產分配,特別是透過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或
其他親人時,應當先搞清楚贈與的時間點與財產類別,這將直接影響未來是否需繳納遺產
稅。
若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可事先向國稅局諮詢,或找尋專業財稅顧問協助,提早規劃稅務事
宜,才能避免遺產申報時發生爭議,保障自己與家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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