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是看設立地 觀眾才是關鍵!勤業眾信拆解網紅課稅眉角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火柴)時間4周前 (2025/10/22 17:4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不是看設立地 觀眾才是關鍵!勤業眾信拆解網紅課稅眉角 2025-10-22 15:4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pse.is/89ntay 勤業眾信提醒,新制首次明確定義「網紅」與「平台」的課稅範圍,對YouTuber、直播主 與跨境影音平台等自媒體產業影響重大,若創作者或平台涉及境內勞務銷售,未依規定登 記或申報營業稅,恐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路透社 針對財政部日前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勤 業眾信提醒,新制首次明確定義「網紅」與「平台」的課稅範圍,對YouTuber、直播主與 跨境影音平台等自媒體產業影響重大,若創作者或平台涉及境內勞務銷售,未依規定登記 或申報營業稅,恐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表示,新規將「數位創作收入」正式納入營業稅體系, 象徵我國稅制數位化的里程碑,對創作者而言,只要每月勞務收入達5萬元起徵點,就須 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發票;對境外平台來說,若提供的內容主要面向台灣觀眾,也須依境 外電商課稅制度繳納5%營業稅。 勤業眾信說明,課稅的核心不是金流在哪裡,而是「服務接受地」在哪裡,也就是說,只 要影片或直播的主要觀眾在台灣,即使平台或廣告主設在海外,仍可能被視為「境內銷售 」,須依規繳稅。 舉例來說,一名台灣網紅在本地平台上播放影片並獲取廣告分潤,屬境內勞務,應課5%營 業稅;但若同樣內容由境外平台播放給海外觀眾,則可適用外銷零稅率。 此外,境外平台若替境外廣告主播放廣告,但收看者為台灣觀眾,該平台仍須依「境外電 商」規定繳納營業稅,並應區分境內外觀眾比例計算稅額。 為協助業者與創作者適應制度,財政部公告自即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設有輔導期, 期間內若尚未完成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申報營業稅,得免予處罰。 陳建宏提醒,網紅與平台應建立清楚的交易紀錄,如IP位址、付款帳戶、手機號碼等,以 辨識觀眾所在地,並重新檢視收入結構與開票流程,確保遵法報稅,過去以興趣為出發的 創作者,只要有穩定營收,就不再是業餘行為,而是必須依法申報的營業活動。 https://pse.is/89ntdd 網紅稅課稅三情境。圖/勤業眾信提供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8908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7.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61126171.A.308.html
文章代碼(AID): #1e-ASRC8 (tax)
文章代碼(AID): #1e-ASRC8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