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列報呆帳 須符合要件
企業列報呆帳 須符合要件
2025-10-23 02:0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企業列報呆帳損失可不是拿張「存證信函」就行。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營利事業有
逾期兩年以上的債權,經催收仍未能收回本金或利息,想在申報所得稅時認列為呆帳損失
,必須符合查核準則明訂條件,否則仍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若要將逾期兩年以上、催收未果
的債權認列為「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需能提出具體的催收證明。
催收證明包括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信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信
函;企業已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訴追程序的文件。這些文件都能證明
債權確實已無法收回。
不過,若只是領取「招領逾期」退回的存證函,並不符合上列要件,不能作為呆帳損失的
依據。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23年度申報所得稅時,主張有筆300萬元的應收帳款逾期兩
年未收回,經催收後仍無法收款,因此列報為呆帳損失,甲公司提供郵局退回的存證信函
,但退回原因是「招領逾期」,並非債務人拒收,經查後,國稅局認定這不符規定,該筆
呆帳不得列報。
國稅局解釋,「招領逾期」僅代表郵局通知後,收件人未前往領取,無法證明債務人確實
拒收或已喪失清償能力,也就是說,企業並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債權確實變成呆帳,因此,
若公司事後能再取得「已送達」或「拒收」退回的存證函,才可於該信函送達或退回的年
度重新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想申報逾期兩年以上債權的呆帳損失,應妥善保存所有催收證明,確
保程序完備,才能在稅務查核時被認定為實際損失,若文件不全或未依規定取得有效證明
,不僅無法減稅,還可能被要求補稅甚至受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9037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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