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個人交易房地虧損 交易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個人交易房地虧損 交易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2025-10-27 13:33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pse.is/8a4uef
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圖/聯合報系資料
照片
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
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房地交
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
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依照政府發布的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交易所
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依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來說,蔡小姐(化名)2019年10月15日以總價1,850萬元買入A房地,2021年1月20日
以總價1,9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
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經審核後核定交易損失100萬元。
蔡小姐於2023年12月3日出售於2022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300萬元,蔡小姐申報房
地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A房地損失100萬元,經國稅局提醒,蔡小姐補申報減除該筆房
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少繳房地合一稅45萬元。
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
定,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9882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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