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出租財產收押金 利息要開立發票
出租財產收押金 利息要開立發票
2025-08-15 02:31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在出租財產時收取押金,不論押金是否退還,都須依規
定計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規定,押金利息應依當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並
按月或按年計算銷售額,向承租人開立發票。
國稅局解釋,押金計息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按月計算,每月依押金金額乘以年利率,再
除以12個月,計算出每月應計利息,再依稅率分出銷售額與稅額,逐月開立統一發票;第
二種是按年計算,適用於押金利息金額零星的情況,可將全年應計利息一次算出,在租約
首月一次開立全年銷售額與稅額的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4016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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