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 要申報股利
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 要申報股利
2025-08-15 02:3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https://pse.is/7zxp4l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應在申報今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也就
是明年1月15日前)時,將今年全年國內、外股利收入併入申報免稅銷售額,才能正確計
算進項不得扣抵銷項比率及稅額,正確調整營業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公司陸續召開股東會、發放股利,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應留意營
業稅相關規定,全年取得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收入,都應納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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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辦法規定,營業人若同時從事應稅
與免稅業務,例如投資事業,並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股利收入,無論是現金或股票,皆
屬免稅銷售額的一部分。
不少兼營投資營業人誤以為,既然股利收入免稅,就不用申報,但這是錯誤觀念。
依規定,在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12月期營業稅時,就應申報股利,列為免稅銷售
額。
為簡化申報,全年獲配股利收入可暫不列入各期申報,直接在隔年1月15日前、申報當年
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一次彙總申報。
官員解釋,兼營營業人是指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勞務的營業人,應以「免稅銷售額」
占「全數銷售額」比率,計算出「不得扣抵比例」,再依直接扣抵法或比例扣抵法計算不
可扣抵稅額。因此,若未將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可能導致最終營業稅額未能正
確調整。
目前稅法提供兩種稅額調整方式,首先是比例扣抵法,根據免稅銷售額占全年全部銷售額
比率,計算不得扣抵比例,適用於帳簿無法區分進項用途,或免稅銷售占比較低者;直接
扣抵法則是帳簿記載完整,可明確區分所購進貨物、勞務用途,可將與免稅銷售有關的進
項稅額剔除後,對其餘部分扣抵,但一經採用三年內不得變更。
此外,若兼營期間未滿九個月,當年度可暫免進項稅額調整,延至次年度最後一期併同辦
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4015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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