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房屋收回自住 優稅重申請
房屋收回自住 優稅重申請
2025-09-10 00:5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新北市稅捐處提醒,房東把房子收回自住後,想改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務必主動
申請,且要在每年3月22日前完成,當年就能適用;若未申報,就要等到次年才會生效。
若沒申報,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至4.8%計稅,負擔可能是自住稅率三至四倍以
上,整年度都會被多課,得不償失。
為提高空屋利用率,政府鼓勵把閒置房屋釋出到租賃市場。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出租中的
住家可享較低的「出租優惠稅率」1.2%至2.4%。常見作法包括:把房屋租給符合租金補貼
資格的承租戶(成為公益出租人)、加入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方案,或依法申報租賃
所得且達到一般租金標準。
一旦租約期滿或提前解約、房屋收回,若屋主想改作自住並回到「自住稅率」,必須同時
符合自住三要件,第一,房屋未出租、也未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二,供本人、配
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已完成該屋戶籍登記;第三,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在全國
名下的住家用房屋合計不超過三戶。條件不齊或忘了申報,都會直接影響稅率。
稅捐處強調,只要三要件到位,就應在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當年期即可改適用自住稅率。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9417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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