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海外所得要報繳最低稅負 大陸來源所得列綜所稅申報
海外所得要報繳最低稅負 大陸來源所得列綜所稅申報
2025-09-10 01:01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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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綜所稅同一申報戶若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全年合
計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就須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海外所得,須特別留意申報義務,依規定,綜所稅同一
申報戶若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全年合計超過新台幣100萬
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就須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不過如果是中國大陸來源所得,稅法認定上不屬於海外所得,應列入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非申報最低稅負。
中區國稅局強調,海外所得與國內的薪資、股利不同,並不會自動顯示在國稅局提供的「
所得與扣除額資料清單」中,因為這部分屬於納稅人自行掌握的資訊,每年結算申報期間
,不少民眾下載憑證資料時,因為清單上沒有海外所得,便心存僥倖未申報,甚至有人刻
意隱匿,認為查不到就沒事,但一旦遭查獲,不僅要補稅,還會被處罰,付出的代價往往
遠高於原本應繳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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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稅局就查獲一起違規案例,民眾大華(化名)在2023年取得海外所得,合計高達95
萬美元,依規定匯率換算成約新台幣2,791萬元,但大華在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基
本所得額614萬元,與實際金額相差甚遠,屬於短報情形。經調查後,大華坦承確實有漏
報,最終,國稅局依法核定,補徵綜所稅435萬餘元,並加處罰鍰217萬餘元,合計超過
650萬元,代價相當沉重。
國稅局提醒,誠實申報為上策,特別是海外所得,雖然不會自動呈現在系統中,但並不代
表稅捐機關查不到,依現行規定,若民眾自行檢視後發現有短報或漏報,在未被檢舉,且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可以適
用《稅捐稽徵法》的「自動補報繳免罰」規定。
隨著海外投資、境外工作及資產移轉日益普遍,海外所得申報不再只是高資產族的課題,
也逐漸成為一般家庭必須注意的重點。國稅局建議,納稅人應養成良好習慣,逐年檢視是
否有海外所得需要納入基本所得額,一旦超過門檻,就應如實申報,以免因僥倖心態而遭
補稅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9417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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