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租稅協定退稅十年內申請 若另有規定應優先採用
租稅協定退稅十年內申請 若另有規定應優先採用
2025-09-30 00:2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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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企業或個人在台灣取得來源所得、依法繳納扣繳稅款後,如
符合所得稅協定退稅規定,申請退稅期限為十年內,稅局針對租稅協定退稅案件,有兩大
提醒。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企業或個人在台灣取得來源所得、依法繳納扣繳稅款後,如
符合所得稅協定退稅規定,申請退稅期限為十年內,稅局針對租稅協定退稅案件,有兩大
提醒。
首先,退稅期限原本是五年內,財政部今年修正相關規定延長至十年內,自4月10日生效
,但在生效前時效已超過五年的舊案將無法適用新規定;其次,若租稅協定中另有規定,
則優先依循協定辦理。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4月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明訂他方締約國居住者
在台灣取得所得時,即便一開始未申請協定待遇,仍可在繳稅後十年內補提申請,一旦稅
捐稽徵機關核定確有多繳,將依法退還多繳稅款,修法主要是回應跨國交易日益複雜、文
件準備時間長,延長期限增添退稅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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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退稅規定
但國稅局提醒,並非所有案件都能適用十年退稅期。若申請案是在修法生效前(2025年4
月10日)已經超過五年,就不能適用新規,例如某外國公司在2019年繳納扣繳稅款,至
2025年時已逾五年,即使修法後期限放寬,也無法追溯適用。
此外若台灣與他方締約國租稅協定中,已另有明確規定退稅期限,仍以該協定為優先。例
如台灣與德國簽訂的所得稅協定,規定退稅申請必須在扣繳稅款所屬曆年度後第四年底前
提出,因此仍須遵循該條款,不受此次「十年內」退稅期放寬影響。
另外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20年4月支付日本A公司技術服務費,並代扣稅款,A公司若
要申請依台日所得稅協定享有營業利潤免稅並退還溢扣稅款,原本申請期限是五年,最晚
至2025年4月14日,但由於修法時尚未逾五年,因此A公司可適用新規定,申請期限延長至
2030年4月14日,A公司多了五年時間準備。
國稅局提醒,只要涉及跨國所得的外國納稅人,務必檢視過往交易與合約,確認是否有可
適用所得稅協定但尚未申請退稅情況,若要提出申請,必須準備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
合約書及中文譯本、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以及所得支付或稅款扣繳證明,
如由代理人申請,還需附上授權書正本。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3687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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