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整理包/兄弟姊妹特留分被連署廢除 遺產如何跳脫分配限制?
整理包/兄弟姊妹特留分被連署廢除 遺產如何跳脫分配限制?
2025-10-09 17:59 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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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繼承人的特留分,即便遺囑有指示遺產分配,仍然可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圖/
AI生成
遺產特留分是法律為保障每位繼承人擁有一個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而設立的強制規定,但
因為相關規範也讓立遺囑者無法完全自由分配遺產,造成許多紛爭。有民間團體發起公民
連署,希望廢除遺產兄弟姊妹特留分,已獲得6800多人附議,法務部長鄭銘謙在立法院接
受備詢時表示,已委請學者進行研究,最快明年初啟動修法程序。
文章目錄
.什麼是應繼分?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為何引發爭議?
.被繼承人如何對抗特留分
什麼是應繼分?什麼是特留分?
法界人士指出,遺產繼承的四個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而配偶要拿到另一半的遺產,必須要與前述的四個順序繼承人一同分配,這就是應繼分
,例如「配偶+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平均分配,若是與第二或第三順位,
配偶可拿走一半,若是與第四順位共同繼承,則配偶可拿走三分之二,除非另一半沒有一
到四順序的繼承人,才可能繼承全部。
至於特留分的規定,是為了保障繼承人能拿到最低限度的遺產,例如早年常因重男輕女,
可能會有家產全給兒子、女兒不能分等歧視性遺囑,因此才有特留分的規定,而且特留分
除了上述四順序繼承人外,也納入配偶共五類人,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特
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遺產分配規定
順位 應繼分 特留分
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共同均分 前項金額1/2
第二順位:父母 1/2 前項金額1/2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1/2 前項金額1/3
第四順位:祖父母 1/3 前項金額1/3
爭取特留分有相關時間限制,特留分扣減權是繼承權的一種,假設開始繼承遺產時,該拿
到特留分的人發現自己沒分到,或者應該拿的數量不足,就可以主張從遺產中扣減分給自
己,如果遺產已經都分給各繼承人,則可以按比例從繼承人拿到的遺贈價額扣減,此扣減
權雖然未列出除斥時間,但實務上還是比照繼承權遭侵害的時間計算,也就是知道侵害起
要在2年內行使,或者繼承開始的10年內,超過就無法主張。
案例試算(有子女者):
某人有遺產1000萬元,家庭成員包含妻子、3位子女。
情況一:遺囑沒有特殊指示
妻子、3子女的應繼分為平均分配(1000萬÷4=250萬),應繼分每人可獲250萬元。
情況二:夫妻關係不佳,遺囑中言明遺產不給妻子
雖有遺囑指示,妻子因為有特留分的規定,可以拿到應繼分的二分之一(250萬÷2=125
萬元),妻子仍可獲得125萬元。
案例試算(無子女者):
某人有遺產1000萬元,且無配偶、子女,父母皆已離世,他有一位哥哥與一位妹妹。
情況一:遺囑沒有特殊指示
哥哥與妹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應繼分可共同均分(1000萬÷2=500萬元),兩人分別可
獲得500萬元。
情況二:遺囑指示將財產留給協助照護的朋友
即使遺囑規定全部財產留給朋友,但哥哥與妹妹仍可主張特留分(應繼分500萬元÷2=
250萬元),兩人分別可獲250萬元,朋友實際可繼承剩餘500萬元。
特留分為何引發爭議?
台灣遺囑協會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說明,過時法規容易製造繼承糾紛,「兄弟姊妹特
留分」制度源於舊時代大家族觀念,已不符現代社會需求,並提出呼籲修法的4大原因。
1.懲罰無子女者,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行法造成「單向繼承權」。無子女者的兄弟姊妹可
繼承其遺產並享有特留分;但反向,無子女者因繼承順位在後,無法繼承有子女的兄弟姊
妹遺產。
2.與現代社會脫節:成年兄弟姊妹多經濟獨立,鮮有扶養或共居事實,亦對遺產缺乏實際
貢獻,卻僅因血緣即可享有保障,已失正當性。
3.侵害憲法財產權與遺囑自由:遺囑自由是財產自主權的核心,現行規定強制分配給未必
照顧被繼承人的手足,剝奪逝者依意志處分財產的權利。
4.悖離國際趨勢:多數國家均僅保障直系親屬與配偶的特留分,不包含兄弟姊妹等旁系血
親。台灣幾乎已成為制度孤例。
5.成為爭訟導火線:兄弟姊妹特留分常被關係疏遠者主張,製造家族爭議,不僅浪費司法
資源,亦造成家庭情感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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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連署廢除遺產兄弟姊妹特留分,法務部長鄭銘謙在立法院接受備詢時表示,最快明年
初啟動修法程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被繼承人如何對抗特留分
被繼承人雖然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然而,如果希望合法地限制
或規避特留分,可以從「排除繼承資格」或「減少遺產總額」等層面進行規畫,以下彙整
總結規避特留分的主要方法:
排除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特留分的計算是以繼承人擁有繼承權為前提。一旦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特留分的問題自然
就不存在了。排除繼承資格的方法主要依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可分為「表示喪失繼
承權」與「當然喪失繼承權」兩種:
●表示喪失繼承權(重大虐待或侮辱)
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被繼承人可以特別表示排除該繼承人的繼
承資格。
構成要件:重大虐待或侮辱的判斷需由法院審酌客觀事實,而非僅憑被繼承人的主觀認知
。例如,毆打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扶養,或被繼承人臥病在床卻無正當理由
始終不探視等,都曾被法院認定為重大虐待或侮辱。
可能做法:雖然表示方法不限,但建議以遺囑、書面或錄音方式記錄,並保留家暴報案紀
錄、保護令等證據輔助。
●當然喪失繼承權(嚴重犯罪或妨害遺囑)
若繼承人有以下情況,不論被繼承人是否表示,都會當然喪失繼承資格:
.故意導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死亡或雖未致死卻因而判刑。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撰寫、撤回或變更遺囑。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撰寫、撤回或變更遺囑。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的遺囑。
減少遺產總額或進行財產轉換
特留分的計算基礎是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而應繼分的計算基礎是整個遺產。因此,設法
降低遺產總額,就能間接降低特留分的價值。
●生前贈與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透過贈與契約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讓該財產不以「遺產」的形式留
給繼承人,從而減少遺產總額。但需特別注意《民法》第1148-1條的期限規定,如果在繼
承開始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贈與的部分仍然算作遺產。此外,生前贈與會產生
贈與稅。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婚姻關係適用法定財產制,被繼承人的配偶可以優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會使
配偶先獲得一部分財產,間接減少被繼承人遺產的總價值。此方法有助於節省遺產稅,並
縮小特留分的計算基礎。
●財產轉換法(使財產不計入遺產)
將財產提前轉換為其他形式交付,可有效對抗特留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5922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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