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上傳電子發票 留意期限
上傳電子發票 留意期限
2025-10-15 00:38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
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買受人不同,上傳期
限也有所不同。
南區國稅局指出,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在開立後隔天起算七日內完成傳輸;買受人為非
營業人,應在開立後兩日內傳輸;若是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則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完成
上傳。
舉例說,林小姐今年1月至2月間,因其上傳至平台的電子發票資料中賣方營業人名稱與稅
籍登記不符,屬未據實傳輸存證情事。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但逾期未辦理,依規定處
以罰鍰。
國稅局表示,若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可依相關規
定,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可按次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07017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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